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随后国家相续出台一系列民办教育政策的法规,并采取一系列重要举措: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大,2002年)。这是我国自恢复发展民办教育以来国家出台的第一部专门法规,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民办教育的性质、地位,并对投资民办教育的合理回报问题做出了富有创新精神的规定。
(2)、《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育部,2003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4年)。《实施条例》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各项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4)、《关于取消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通知》(教育部,2004年)。该《通知》要求:结束高等教育学历文凭,结束文凭考试试点工作,取消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教育部在通知发布后将不再对文凭考试试点省份进行资格审批,已具有文凭考试试点资格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一律不再对文凭考试试点机构进行资格审批,并切实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已具有文凭考试试点资格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2004年可适度招生文凭考试学生。自2005年始,所有进行文凭考试试点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一律终止招收文凭考试学生。
(5)、《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七部委,2004年)。该《意见》中指出:“为更好地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的迫切需要”,要求“在高等教育中,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应占一半以上。要巩固和加强现有职业教育资源,促进职业院校办出特色,提高质量,中等职业学校不再升格为高等职业院校或并入高等学校,专科层次的职业院校不再升格为本科院校,教育部暂不再受理与上述意见相悖的职业院校升格的审批和备案”,“高等职业教育基本学制逐步以二年制为主”。
(6)、教育部于2005年2月22日在北京召开部分民办高校负责人座谈会。教育部决定将新批准设置一批民办本科高校,这是鼓励、支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一项新措施,也是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一项重要举措。教育部吴启迪副部长在充分肯定民办高等教育在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方面所作贡献的同时指出:在国民教育体系中,民办的各种办学层次、类型的学校都应有一定的比例。这批民办本科高校的设立,在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史上是往前迈出了一大步。民办高等教育应该始终坚持公益性的办学方向。
在国家积极出台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并采取重要举措的同时,各地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在符合国家宏观政策的前提下,根据各地实际,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促进、规范民办高等教育的东方法规政策。如2004年12月2日,陕西省通过中国第一部民办教育地方法规《陕西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标志中国民办教育的法制化建设进入一个以地方立法为主的新阶段。
随着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出台,使诸如产权归属、合理回报等一些在理论界长期争论、困扰民办高校办学多年的重大政策问题基本得到明确。目前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步确立,民办高校依法办学、教育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已有法可依,依法治教成为趋势。特别是2005年,国家新批准设立了西安外事学院、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江西蓝天学院和烟台南山学院等17所民办本科普通高校,使全国民办本科普通高校的学校数达到26所,我国民办高等学历教育发展到新的历史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