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教育厅及所属高校、中专校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教育厅政府采购,是指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统一确定并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是指中央及省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即通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获得的收入)。
在采购中,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使用的其他非财政性资金(自有收入、不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等),一同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条省教育厅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省教育厅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省教育厅政府采购组织形式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各单位分散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组织实施的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二)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由省教育厅制定。
(三)各单位分散采购。是指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的,在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活动(含零星采购)。上述采购业务也可以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社会招投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七条省级集中采购信息应当按规定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二章政府采购管理
第八条省教育厅政府采购范围包括货物类采购、工程类采购和服务类采购。
工程类采购主要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
货物类采购包括教学科研设备、一般设备、实验器材、耗材、药品、图书、教材、教学用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废旧物资等采购。
服务类采购包括各类装修、修缮、拆除、各类保险、校园绿化、保洁、保安、物业管理、学生公寓用品、房屋租赁、软件等采购。
第九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限额由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制定,其他单项(单台件)五千元以上或批量采购金额达二万元以上的采购活动均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管理。
第十条省属各高校必须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协调各方面工作,并明确政府采购管理专职机构,落实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