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搞好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湘财购[2007]19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湘潭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湘潭市2008-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交通工具:所有交通工具;
(2)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不含中央空调)、风机盘管、吸尘器;
(3)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服务器、传真机、碎纸机、多功能一体机、摄影、摄像器材;
(4)办公大宗消耗用品:纸张、硒鼓、碳粉、U盘、光盘、移动硬盘;
(5)网络设备、软件;
(6)公用家具(含档案密集架);
(7)公务服装;
(8)燃料、锅炉;
(9)电梯;
(10)档案保密设备;
(11)救灾、防讯、抗旱、农用、储备物资;
(12)空气调节设备(中央空调,除湿设备);
(13)医疗设备及器械、器材、计划生育设备、兽医用品;
(14)消防警用、保安设备;
(15)文艺、教学、科研设备及器械、广播电视专用和体育设备、器材;
(16)交通、监控设备;
(17)环保设备及器材;
(18)印刷、照排设备;
(19)教科书、图书;
(20)建筑装饰材料;
(21)变配电设备;
(22)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
(二)工程类
(1)统一建设的公用房屋及其附属公益设施修建、改建、扩建、拆建;
(2)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装修;
(3)环保、绿化工程;
(4)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5)部门确定的其它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