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条为保证文化馆建筑设计质量,使文化馆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文化馆建筑设计。群众艺术馆、文化站等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需求和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在满足当前适用需要的基础上,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
第1.0.4条文化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2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新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符合文化事业和城市规划的布点要求。
第2.0.2条文化馆基地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便于群众活动的地段;
二、环境优美、远离污染源。
第2.0.3条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
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
三、在基地内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第2.0.4条文化馆庭院的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及建筑功能分区的需要,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地、绿化、建筑小品等,创造优美的空间环境。
第2.0.5条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第2.0.6条文化馆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