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几乎在新的一轮课程改革,教育部推行课程标准的同时,教学仪器教育装备的采购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原先各地推行的,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的订购方式已全面退场,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施行,随着财政部门对采购工作管理机制的变革,各地几乎全是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采购教育装备。这本是一件好事。因为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采购的本意是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意在用最省的经费采购到性能价格比最好的装备,为教育事业服务,为课程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技术装备的保障。然而,事情的发展有些出乎意料。一些使用单位(学校)埋怨收到的仪器装备如果不是伪劣产品的话,至少质量也人不如前;一些原先在教仪装备行业摸爬滚打几十年的名优产品的厂商,抱怨质量好的产品卖不出去:一些管理部门,特别是省级教育装备管理部门的同志忧心忡忡,却又无可奈何。当然,也有一些兴高采烈的。某些供应商,利用一些空子,采用某种手段,用质劣价廉的教仪装备产品到处“中标”,挖到了一大桶金,并且迅速做大。
对此,笔者根据近几年来的耳闻目睹,愿意发表一些个人意见,供行业同仁参考。
到目前为比,我们采购的教学仪器装备,大多数是公办学校使用的(民办学校的比例,毕竟还是占少数),采购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而“采购法”的制定和执行,正如其第一条所阐述的,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按照“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可采用以下方式的任一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由此可见,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并不是唯一的一种政府采购方式。但是,“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不管是从依法办事的角度,还是从促进廉政建设,还是从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的角度,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教学仪器装备本无可厚非。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教学仪器装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的规定执行。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教学仪器装备是有法可依的。
既然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教学仪器装备的依据是“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而这二个法所体现的是“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怎么又会发生文章开头所说那些令人忧心忡忡的现象?而且还带有相当的普遍性。
问题的关键不是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而在于采购的当事人有法不依,没有依法办事。这里的当事人,包括采购人(通常我们说是“需方”或者“业主”) ,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如招标中心等等)。还包括各级政府的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试举几例:
l 、“招、投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也就是说,一个法人或一个组织,例如教育局、教仪站或一个学校,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或自行进行采购。但是,一个必要的前提条件是它必须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一些热衷于自行招标的单位,恰恰就是忘记了这个前提(能力!)。这些单位根本没有编制招标文件的技术力量,甚至连一些装备的图纸还照抄它心仪的某个工厂的生产图纸,连图纸中的设计、制图、复核人的名字都没有抹去。而这些招标人的招标往往是早有目标,拿出一个清单,引来几个投标人,开标时谁的价钱最低就是谁中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