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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定中小学卫生间女厕应多于男厕

2008/9/25/11:31 来源:大洋网

    本报讯一到课间休息,中小学校的女厕所常常排起长队!为改变这一尴尬现象,昨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新出台规定,学校在卫生间等设施的建设、配置和使用上,应当照顾未成年女学生的生理特点,女卫生间人均实际使用厕位数量应当多于男卫生间厕位数量。草案还明文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通宵上网、不得让其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学校和教师不得张榜公布未成年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

    父母要对孩子夜不归宿负责

    孩子夜不归宿通宵上网,责任在父母!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不得让其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应当为适龄未成年人提供受教育的基本条件,保证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以务工、务农、经商等理由使其辍学或者失学。

    针对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的问题,草案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有对未成年人安全教育、保护的义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成年公民应当注意未成年人的乘车安全,不得将未成年人单独留在机动车内,不得将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安置在机动车副驾驶位置上。

    学校不得张榜公布学生名次

    新出台的草案对未成年人教育权利作了全新的规定。草案明确:“学校应当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不得拒绝接收应当在本学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未成年人,不得使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学生退学,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人。学校需协调每天布置的作业量,确保未成年人的作业量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水平相适应,每天作业量不得超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作业量的相关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不得张榜公布未成年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以提高升学率以及其他理由损害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

    升学率不得作为学校考核主要指标

    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价制度,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工作的主要指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制度。民政、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对患重大疾病且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实施医疗救助。

    审判需结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

    草案明示,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采取分别羁押、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分别矫治等措施。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当采取圆桌审判等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的方式。

    针对目前一些落后地区还存在监护人逼婚的问题,草案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倘若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为其订立婚约的,未成年人可以向所在学校、当地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公安机关请求保护。”

    人性化措施

    允许女生经期内不激烈运动

    学生受处分是否应当公开?答案是视严重程度而定。草案规定,学校处分未成年学生应当综合考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公开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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