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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首部职教法规出台 规范民办职教

2009/1/5/08:49 来源:江西日报

    对民办职业教育有“保护”也有“约束”

    南昌民办职业教育的办学规模与影响力目前已进入全国前列,其发展中存在着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也相继显现。有些职业教育机构办学观念不新、机制不活,不能适应市场需要;有些职业教育就业准入制度落实不够好,用人单位为节省成本招收未经培训的人员;有些职业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需要完善,对职业教育的政策支持力度需要加大等等。随着1月1日《南昌市职业教育条例》的开始施行,南昌市职业教育在获得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强化了规范办学的“约束力”。

    据了解,这也是我省首部职业教育地方性法规,涉及多方面内容。

    ◆各县区必须建立公共职业教育实训基地

    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设立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设功能完善、设施配套的公共职业教育实训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中小学、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教育。

    ◆各职业学校毕业生本地就业予以奖励

    为推动职业学生就业,条例强化了对就业准入制度的实施力度。规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毕业生就业人数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奖励。

    ◆违规办学将受严惩

    为规范职业教育办学,条例规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不得有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办学、发布虚假招生广告、违法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出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为。采取支付生源组织费的形式组织生源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加强学生实习实训期间的权益保障

    为保护学生实习实训期间权益,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学生实习健康安全保障制度,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从事有毒、有害、过重、超时等实习实训劳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并对上岗实习的学生给予必要的指导和适当的劳动报酬。

    ◆企业不培训员工须交职业教育经费

    为强化企业职工培训,条例要求企业每年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培训。企业未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的,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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